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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1-06

长治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06年4月23日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首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我院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指导方针,同时维护行政的指挥权威,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我院的整体办学水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长治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院管理,推进学院民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党在学校的中心任务,办好社会主义学校。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换届和召开(或临时召开、延期召开),组建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批准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必要时,党委接受主席团的提请,就大会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教代会的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由学院开支。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教代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要支持院长行使行政指挥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学院各项任务。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督促行政职能部门,认真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2、教代会对院长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向院长提出建议或向党委反映。院长对教代会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要求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3、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院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如办学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以上方面的问题在决策前,都应提交教代会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即“审议建议权”)。
    4、凡是学院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草案、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要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然后由院长颁布实施(即“审议通过权”)。
    5、学院教职工住房调配原则、办法,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由教代会审议决定。教代会审议决定权主要是靠立规建章来实现,审议决定的事项可直接对诸实施(即“审议决定权”)。
    6、教代会定期民主评议院级领导干部,在院党委领导下,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宜。学院教代会评议干部的对象为院级党、政正副职。评议的内容,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教代会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要草拟民主评议干部章程和实施方案;整理代表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并向院党委反馈意见。教代会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和学院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即“评议监督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的名额按全院教职工总数的10%-15%产生。教职工代表以划定的选区为单位,经过民主协商或预选产生候选人,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我院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中应有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工勤人员。其中教师(包括教辅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第七条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学院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学院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即行停止。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院工会提出撤消代表资格的申请。撤消代表资格,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并经院工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宣布。代表出现缺额,可以根据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进行补选。
    第八条根据教代会的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3、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4、因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条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做好教代会的各项工作。
    4、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要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的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名单由教代会筹委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教代会每四年一届,一般每学年应召开一次代表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教代会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教代会选举单位的划分和各代表团的组成一般以院属二级部门为选举单位,代表人数较少的部门也可由工作性质相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组成选举单位和组团,各选举单位选举正、副团长。
    第十五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成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如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成员要精干得力,能满足该工作委员会所涉及的业务工作要求。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各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党、院办组织有关部门签发落实提案。工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学院工会承担。如遇重要事项需要教代会临时审议,可先由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学院工会召开代表团长联系会议决定,在下一次教代会上确认。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八条教代会是学院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一种制度和形式,它本身并不是一个组织实体,它需要工会这个实体来组织实施。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院工会委员会是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组织者和承担者,重要的职责就是组织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草拟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大会中心议题、程序方案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4、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及代表团的活动,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提请主席团召开有关会议,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6、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7、对学院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8、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9、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10、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换届,代表基本合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如与上级领导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解释权属教代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