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54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晋教人[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学决定生存、科研决定水平、服务决定地位、质量决定兴衰、制度决定成败”的管理理念,完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突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提升科研工作水平,建立健全体现知识价值导向和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绩效激励机制,引导激励全校教职工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
第三条 学校设置的工作岗位包括教学岗、教学科研岗、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工勤技能岗等五类岗位,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设立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标准。
第四条 坚持“分类评价,分层考核;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加强学校对二级单位(部门)及二级单位(部门)对个人的绩效考核,实现各类各级人员的履职考核与待遇、奖惩、晋升紧密挂钩。
第五条 学校对二级单位(部门)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核拨的分配方式。各二级单位(部门)在《长治医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按照教职工的履职情况、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自主分配。
第六条 学校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领导组(以下简称“校绩效领导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负责审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校绩效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教务处、科技处、计财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数据测算、起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组织审核二级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等事宜。
(二)二级单位(部门)成立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党政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奇数。工作小组负责起草本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核拨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二级单位 (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工资和综合奖励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
(一)岗位绩效工资以在岗人员实聘的岗位为依据,教学、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完成岗位基本任务的考核情况核定,其他人员根据履职尽责、日常考勤等情况核定。
(二)教学、教学科研人员业绩绩效工资以在岗人员完成教学工作量为依据,根据承担教学计划任务的考核情况核定,其他人员业绩绩效工资根据承担管理与服务工作任务的考核情况核定。
(三)综合奖励绩效工资包括二级单位(部门)年度综合奖励以及教育教学奖励、科研奖励、单位科研任务奖励和计酬不计量绩效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核定。其中高层次教研、科研奖励由学校统筹。
第八条 二级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总额=∑[教学岗位人数*相应岗位绩效工资核拨标准]+[教科研岗位人数*相应岗位绩效工资核拨标准]+[教辅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数*相应岗位绩效工资核拨标准]+[教学工作总量*工作量酬金核拨标准]+[管理岗位人数*相应岗位绩效工资核拨标准]+学生管理奖励绩效+年度综合奖励绩效。
注:“相应岗位”是指教职工岗位聘任对应的岗位类别和级别;“学生管理奖励绩效核拨标准”为每生每年60元;“年度综合奖励”是指学校向二级单位(部门)核拨的用于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科与专业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综合性奖励以及年度考核优秀奖励,由二级单位(部门)自行制定发放细则。
第九条 各类岗位的聘任对象、岗位等级和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工资核拨标准如下:
(一)教学型岗位聘任对象为在教学单位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教师。包括:思政部、公共体育教学部、公共外语教学部、计算机教学部、数学、物理、化学。教学岗位共设置12个等级,各级别人员的岗位、业绩绩效工资核拨标准如表1所示。
表1教学岗位核拨标准(单位:万元)
技术职务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助理 |
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岗位绩效 |
K1*M |
K2*M |
K3*M |
K4*M |
K5*M |
K6*M |
K7*M |
K8*M |
K9*M |
K10*M |
K11*M |
K12*M |
业绩绩效 |
根据工作量据实核拨 |
注:M为基数;系数K1-12分别为5.1、4.3、3.8、3.4、2.5、2.1、1.8、1.7、1.5、1.3、1.1、1。
(二)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对象为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教学科研岗位共设置12个等级,各级别人员的岗位、业绩绩效工资核拨标准如表2所示。
表2教学科研岗位核拨标准(单位:万元)
技术职务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助理 |
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岗位绩效 |
K1*M |
K2*M |
K3*M |
K4*M |
K5*M |
K6*M |
K7*M |
K8*M |
K9*M |
K10*M |
K11*M |
K12*M |
业绩绩效 |
根据工作量据实核拨 |
注:M为基数;系数K1-12分别为6、5.1、4.5、4、3、2.5、2.2、2、1.8、1.6、1.4、1.2。
(三)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对象为各二级单位(部门)从事实验、工程、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编辑出版、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共设置5个等级,各级别人员的岗位、业绩绩效工资核拨标准如表3所示。
表3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核拨标准(单位:万元)
技术职务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助理 |
等级 |
四 |
五~七 |
八~十 |
十一 |
十二 |
岗位绩效 |
3 |
2 |
1.7 |
1.1 |
1 |
业绩绩效 |
R1*M |
R2*M |
R3*M |
R4*M |
R5*M |
注:M为基数;系数R1-5分别为3、2、1.7、1.1、1。
(四)管理岗位聘任对象为各二级单位(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管理岗位共设置8个等级,各级别人员的岗位、业绩绩效工资核拨标准如表4所示。
表4管理岗位核拨标准(单位:万元)
岗位 |
正厅 |
副厅 |
正处 |
副处 |
正科 |
副科 |
科员 |
办事员(见习期) |
职级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岗位绩效 |
4.5 |
4 |
3 |
2.4 |
1.9 |
1.6 |
1.3 |
1 |
业绩绩效 |
G1*M |
G2*M |
G3*M |
G4*M |
G5*M |
G6*M |
G7*M |
G8*M |
注:M为基数;系数G1-8分别为4.5、4、3、2.4、1.9、1.6、1.3、1。
(五)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对象为各二级单位(部门)正式在编的工勤技能人员。工勤技能岗位共设置4个等级,各级别人员的岗位业绩绩效工资核拨标准如表5所示。
表5工勤技能岗位核拨标准(单位:万元)
技术职务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等级 |
二 |
三 |
四 |
五 |
岗位绩效 |
1.7 |
1.3 |
1.1 |
0.9 |
业绩绩效 |
L1*M |
L2*M |
L3*M |
L4*M |
注:M为基数;系数L1-4分别为1.7、1.3、1.1、0.9。
第十条 学校外派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原则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以年终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核拨各二级单位(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二级单位(部门)必须完成年度基本任务且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对于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部门),按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百分比核减部门岗位绩效。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部门)制定和实施岗位考核的原则与要求
(一)二级单位(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民主程序,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在制定时要科学合理设定基本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任务,制订考核标准要与质量、业绩以及效果等挂钩,特别要考虑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的提升。另外,还要科学调整考核项目及内容,制定的考核指标要指向明确、便于操作。
(二)在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担任管理职务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按照管理岗位考核。在确保完成管理岗位职责前提下,须承担至少1门本科课堂教学任务,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80个学时。享受相应教学酬金、指导研究生酬金和教育教学奖励、科研奖励以及计酬不计量绩效等。
(三)在教学单位担任管理职务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按照管理岗位考核。其中,选择管理岗位绩效工资的教师,须承担至少1门本科课堂教学任务,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120(正高)—180(副高)个学时。享受相应教学酬金指导研究生酬金和教育教学奖励、科研奖励以及计酬不计量绩效等。
(四)实验室教辅人员由教学单位按照实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职称职务变动人员,从聘任(任命)之下月起执行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新入校人员,从起薪之月起执行相应职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调出人员,岗位绩效的70%部分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剩余部分按照实际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任务的比例发放。
(六)在工作中出现失误、事故或未完成本岗位职责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直至扣完:
1.出现人为失误、责任事故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将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核减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及当事人的校内绩效工资。
2.教学事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安全事故:出现安全事故,当事人下年度不予发放校内绩效,单位(部门)年度综合绩效下年度不予核拨。
4.出勤:全年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5天者,扣发绩效工资的30%;连续3天以上10天以下或累计5天以上15天以下者,扣发绩效工资的50%;连续旷工超过15天以上者,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全年事假累计达15天以上者,扣发绩效工资的10%;累计30天及以上者,扣发绩效工资的30%;累计达45天及以上者,可视具体情况扣发绩效工资的50%及以上。
全年病假累计达30天以上者,扣发绩效工资的10%;累计60天者,扣发绩效工资的20%;累计达90天及以上者,可视具体情况扣发绩效工资的50%及以上。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院(系、部、处)、教研室下达的工作任务者,视其情况扣发当事人的校内绩效工资,扣罚比例由各二级院(系、部、处)决定。
6.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60%发放;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放。
第四章 方案制定和发放要求
第十四条 按照校院两级管理的模式,学校将绩效切拨到各二级单位(部门),各二级单位(部门)再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考核及分配办法。在制定考核分配方案时,要科学调整考核项目、内容,考核指标要指向明确、便于操作。
第十五条 根据所聘岗位及各二级单位(部门)性质,由教务处给各二级单位(部门)制定本学年的教研工作量(转化成分值),由科技处给各二级单位(部门)制定本学年的最低科研工作量(转化成分值)。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成立“绩效考核分配小组”,其成员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管理、辅导员等各层面的代表。要在充分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绩效工资考核及分配办法,制定过程要公开透明,制定程序要合规合矩,分配结果要客观公正。并经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半数以上人数通过并公示后,上报学校“绩效分配领导组”,经学校“绩效分配领导组”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校内绩效工资分配结果应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须完整详细,公示项目要明确具体,分配标准必须量化,公示起止日期要标明,公示的渠道要易见。
(一)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须在公示的资料上签字确认,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后,每位教职工在公示的年度具体分配明细表中签字确认。
(二)单位(部门)在公示结束后,按期把上述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报人事处,本单位(部门)留存复印件。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 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对二级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律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部门)及责任人作违纪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基数M在核拨当年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涵盖的事项、内容或疑义之处等,由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领导组负责解释、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O一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长治医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1. 《长治医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核拨办法(讨论稿)》
2.《长治医学院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3.《长治医学院教学绩效计算与核拨办法(讨论稿)》
4.《长治医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讨论稿)》
5.《长治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讨论稿)》
6.《长治医学院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发放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
附件1:
长治医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核拨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长治医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教学科研岗。
第二条 岗位绩效
岗位绩效中包含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基本工作量,其中,科研基本工作量按不同岗位划拨,具体分值如下:
岗位 级别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科研基本工作量 (分值) |
140 |
120 |
100 |
80 |
60 |
40 |
30 |
20 |
20 |
20 |
岗位绩效科研工作任务除上表的基本工作量外,还包括单位科研任务奖励(第四条),如未完成第四条任务,核减一定比例的岗位绩效。
第三条 科研奖励
(一)按完成人所完成的以下内容直接进行奖励: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省级以上科研项目,SCI论文和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依据《长治医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二)相应分值可抵岗位绩效中的科研基本工作量。不在此项中包括的科研工作,可由院、系(部)在年度综合绩效中予以考虑,是否奖励或如何奖励由院、系(部)决定。
第四条 单位科研任务奖励
为完成申硕任务与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挂钩的绩效部分:
(一)纵向科研经费任务与二级部门挂钩,按三年990万元标准分配给三个单位:校本部:150万元/年、和平医院:150万元/年、和济医院:30万元/年。
(二)校本部教学科研型业务部门纵向经费任务分配办法:按部门人员职称结构和相关系数计算。50岁以下教授、博士,1.5;副教授,1.3;讲师1.0。
(三)经费任务以经费数目直接下达至院、系(部)。其中,至少有一半须是纵向项目经费(或部分换算的横向经费),这是完成该任务的前提条件。另外一半如不能以经费完成,可用省级以上成果奖、国家授权发明专利、SCI论文、横向经费等按相应分值代替,但最多只能顶替一半的经费额,另一半仍须是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可代替的内容换算如下:
可顶 内容 |
SCI论文 |
省级成果奖 |
国家 成果奖 |
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
横向 经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二等奖 |
可顶 金额 |
每分顶 1万 |
顶30万 |
顶20万 |
顶10万 |
顶100万 |
顶5万 |
4万顶1万 |
第五条 科研工作任务考核
(一)完成纵向项目经费任务的院系,将获得一定数额的奖励,公式为:奖励数额=划拨任务经费数额的20%+超出完成任务的经费数额。
(二)未完成第四条规定任务的单位,根据完成的相应额度,按下列公式核减岗位绩效,但最多不超过20%。
H=(100-A)*0.2 %。H:扣减比例,A:实际完成经费数额占任务的百分比(数值)。比如,完成下达任务的50%,取值50,代入公式,应核减岗位绩效的10.0%。
(三)科研任务考核以系部为单位考核,系部可组织(组合)团队共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2:
长治医学院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奖励我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奖励实行一次性奖励,分为科研绩效和配套科研经费两部分,每年度核定奖励一次。科研绩效部分以分值计算,以科研奖励绩效工资形式发放;配套科研经费部分以科研经费的形式下达,依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科学研究工作的相关开支。
第三条 附属医院职工科研奖励性绩效奖励部分由各附属医院自行制定办法另行发放。
第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成果有相关配套经费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励内容与办法
第五条 奖励范围
本奖励办法奖励的科研工作业绩包括:
1.科技立项
2.学术论文
3.科技专著
4.成果奖、咨询报告
5.科技专利
6.人才、团队、平台、学科
7.承办学术会议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 科技立项
以长治医学院为申报单位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等级 |
类别 |
承担分值 |
申报分值 |
A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教育部重大项目 |
2000 |
50 |
B |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除A类外);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星火计划 火炬计划 科技惠民计划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国家软科学项目 政府组织的国际合作项目 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 |
1200 |
20 |
C |
省、部级重点项目 A类项目之子项目 |
500 |
10 |
D |
省、部级一般项目(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部门一般项目),B类子项目 |
200 |
0 |
E |
厅、局级项目(教育厅、省卫健委、其他省直部门项目) |
100 |
0 |
F |
院级项目、市级项目 |
30 |
0 |
G |
横向项目(≧5万元) |
属于A、B、C类纵向课题的合作研究项目(非子课题) |
50 |
0 |
社会、企业等资助项目 |
30 |
0 |
横向项目(≧1万元) |
15 |
0 |
注:1.以上项目分值指我校作为第一申报单位申报、立项的课题。
2.A类项目每项给予配套经费50万;B类项目按照下拨经费的30%给予配套,但最高不超过30万;C类项目按照下拨经费的20%给予配套,但最高不超过20万;D、E、F、G类项目不予配套经费。无经费项目按照立项单位相关规定学校予以配套经费。横向项目除计算相应绩效分值外,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项目组的绩效奖励和立项业务费,学校不再配套相应科研经费。
3.各类项目绩效奖励由项目负责人领取并负责分配,配套经费用于项目组科研工作支出。
二、 学术论文
我校教职工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自然科学类
论文类别 |
分值 |
《Nature》《Science》《Cell》《NEJM》《Lancet》 |
5000 |
SCI一区 |
800+影响因子(IF)×100 |
SCI二区 |
500+影响因子(IF)×100 |
SCI三区 |
300+影响因子(IF)×100 |
SCI四区(影响因子≧2.0) |
250+影响因子(IF)×100 |
SCI四区(影响因子<2.0) |
200+影响因子(IF)×100 |
国家级核心(且被Medline收录)、EI收录 |
120 |
国家级核心(非Medline收录)、北大中文核心、CSCD收录 |
60 |
其他期刊 |
18 |
注:1.奖励论文不包括增刊、特刊、专辑、汇编、通信、个案、报告、成果简介、会议摘要、科普宣传等;EI收录不包括会议论文。
2.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小类学科分类体系的最新分区数据为准。影响因子以发表当年的美国科睿唯安(Clarivate Analytics)发布的影响因子为准。
3.同一论文被不同类别检索系统收录,按最高奖励,不重复计算。
4.以上论文奖励是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本校职工,并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治医学院[Changzhi Medical College]发表的学术论文。
5. 所有论文,每篇文章的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只奖励1次。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工的,由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申报,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而通讯作者非我校教职工的,按相应标准的50%奖励;第一作者非我校教职工,通讯作者为我校教职工的,按相应标准全额进行奖励。
6. 第一单位为长治医学院的SCI论文中如标注有本校并列第一作者或有多个通讯作者的,按比例均等分配奖励金额。
7. 我校职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但非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SCI论文(IF5分或及以上或JCR一区)的,根据我校职工的实际贡献和排名(需标明单位为“长治医学院”),从第二名开始,按奖励额度的40%、30%、20%、10%四个标准确定奖励额度。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但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按以上标准的40%计发绩效奖励。
(二)人文社科
论文类别 |
分值 |
A类刊物 |
400 |
B类刊物 |
120 |
C类刊物 |
60 |
D类刊物 |
18 |
注:1. A类刊物包括:
(1)《中国社会科学》(中、英版,不含其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文稿等)等十三种刊物;
(2)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刊物(仅限于article,review,不含会议文摘和更正等);
(3)被A&HCI(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刊物上(论文类型仅限于article,review,book review,不含会议文摘和更正等)。
2. B类刊物包括:
(1)原则上从各二级学科遴选一种高水平的知名期刊,但总数量不超过60种;
(2)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的论文;
(3)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不含论文摘编)。
(4)被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刊物(不含属于A类的刊物)。
3. C类刊物包括:
被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刊物。
4. D类刊物包括:以上类别以外的其他刊物。
三、科技专著
我校教职工出版的科技专著,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项目 |
计分标准 |
|
|
中国社会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著作。 |
400分/本 |
|
其它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
200分/本 |
|
注:奖励主编、独著;参编不予奖励。奖励著作编写字数需10万字以上。
四、成果奖、咨询报告
以长治医学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和有关部委及各级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成果奖,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类别 |
项目 |
计分标准 |
成果奖 |
国家级一等奖 |
10000分 |
国家级二等奖 |
5000分 |
省部级一等奖 |
1000分 |
省部级二等奖 |
800分 |
省部级三等奖 |
500分 |
咨询报告 |
国家级政府部门采用 |
300 |
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用 |
200 |
地市级政府部门采用 |
100 |
注:1.国家级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部级成果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咨询服务奖是对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责任人的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在服务党政部门决策、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对各级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需提交委托合同或政府部门采用证明。
3.同一项成果获多个层次奖励的,只计最高一次。
4.各类成果绩效奖励由排名第一人领取并负责分配。
5.我校作为非第一申报单位(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成果奖的认定,以获奖证书和文件中署名顺序为依据计算绩效分值。排名第2的,按相应绩效分值的50%予以奖励;排名第3的按相应绩效分值的40%予以奖励;排名第4的按相应绩效分值的30%予以奖励;排名第5的按相应绩效分值的20%予以奖励;排名第6的按相应绩效分值的10%予以奖励。
五、科技专利奖
以长治医学院作为知识产权单位,获得各类专利,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护费用由学校资助。
项目 |
计分标准 |
|
|
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
400分 |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100分 |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
50分 |
|
六、人才、团队、平台、学科奖
我校教职工获得各类人才、团队、平台、学科类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和配套。
类别 |
项目发布单位 |
项目类型 |
计分标准 |
人才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
3000 |
优秀青年基金项目 |
1500 |
教育部 |
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项目 |
1000 |
科技部 |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
1000 |
山西省 |
山西省科技突出贡献奖 |
500 |
山西省教育厅 |
中青年拔尖人才 |
200 |
山西省教育厅 |
青年学术带头人 |
100 |
团队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创新研究群体 |
1000 |
科技部 |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
1000 |
山西省教育厅 |
创新团队 (含“1331工程”重点创新团队) |
300 |
山西省科技厅 |
创新团队 |
300 |
平台 |
国家各部委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1000 |
国家工程实验室 |
2000 |
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 |
2000 |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
2000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 |
1000 |
部委重点实验室 |
1000 |
山西省科技厅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500 |
重点实验室 |
500 |
山西省教育厅 |
重点实验室 |
300 |
“1331工程”重点实验室 |
300 |
“1331工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300 |
“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 |
300 |
“1331工程”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 |
300 |
长治医学院 |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 |
100 |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 |
80 |
校级重点扶持学科 |
50 |
学科 |
教育部 |
国家级重点学科 |
1000 |
山西省教育厅 |
省级重点学科 |
300 |
省级学科群(含培育项目) |
200 |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 (含“133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 |
200 |
省级重点扶持学科 |
150 |
注:1.获得人才项目的,奖励个人;获得团队、平台、学科类项目的,奖金由团队负责人进行分配。
2. 各类项目有相关规定要求配套的,按要求予以配套;无相关规定要求配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国家各部委项目按下拨经费的30%予以配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山西省科技厅项目按下拨经费的20%予以配套,但最高不超过20万;山西省教育厅项目按下拨经费的10%予以配套,但最高不超过10万。
七、承办学术会议
我校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按以下标准对承办人员进行奖励。
会议类别 |
分值 |
国际会议 |
250 |
国家级会议 |
150 |
省级会议 |
100 |
注:1.所办会议需以“长治医学院”为承办单位;
2.承办会议部门承办会议前应向科技处提出举办申请,科技处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会议。
3.绩效奖励由会议负责人领取并负责分配。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个人或集体的负责人,经个人申请、二级部门(研究所、中心等)审查,报送科技处认定或组织专家评定。
第八条 同一奖励项目如属本校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申报,其他单位、个人不作重复申报。
第九条 各成果奖励原则上当年有效,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可在次年补报,超过一年未申报者不再奖励。
第十条 对学校有重大贡献但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科研工作,经个人或团队申请,科技处审核,可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评价小组讨论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奖励适用于我校在岗(含签约在岗)教职工。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奖励事宜由通讯作者(或导师)负责执行。凡是调离学校(含调离学校但没有办理手续),或与学校有特殊合约者的不享受本奖励。
第十二条 各类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由获奖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所有授奖的科研成果,必须为职务内成果。凡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冠有“长治医学院”字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科技处备案。如果个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成果只奖一次,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否则,一经查实,追回已得奖金;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附院、研究所、中心等),根据各自学科特点,在本办法基础上对本单位的科研工作给予配套或补充奖励。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发表相关专业论文也按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3:
长治医学院教学绩效计算与核拨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教学工作量是衡量教师履行职责、对教师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为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优化教学酬金分配机制,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科、研究生及继续教育教学环节,工作量计算范围主要包括理论课教学、实验(实践)课教学、其它教学任务三部分。
第三条 本计算办法以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1个标准学时绩效金额按100元计算。
第四条 教学授课设职称等级系数。职称等级系数为:
等级 |
系数 |
等级 |
系数 |
等级 |
系数 |
等级 |
系数 |
二级 |
1.7 |
五级 |
1.4 |
八级 |
1.1 |
十一级 |
0.8 |
三级 |
1.6 |
六级 |
1.3 |
九级 |
1.0 |
十二级 |
0.7 |
四级 |
1.5 |
七级 |
1.2 |
十级 |
0.9 |
|
|
第五条 教学单位职称等级平均系数(A)
A=(二级系数×二级人数+三级系数×三级人数+……十二级系数×十二级人数)/各等级人数之和
第六条 教学单位理论课核拨金额(元)=A×本教学单位按教学任务书承担的所有课程理论课总学时数×100。
第七条 教学单位实验课核拨金额(元)=A×本教学单位按教学任务书承担的所有课程实验课总学时数×实验班数×100。
第八条 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核拨金额(元)=A×按教学任务书承担的混合式课程总学时数×1.5×100。
第九条 英语课核拨金额(元)=A×按教学任务书承担的英语课总学时数×0.95×100。
第十条 体育课核拨金额(元)=A×按教学任务书承担的体育课总学时数×0.9×100。
第十一条 南校区上课课程核拨金额在第六、七、八、九、十条计算公式基础上再乘以1.2。
第十二条 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核拨金额(元)=指导学生数×6×100。
第十三条 学生体质测试核拨金额(元)=测试班级数×10×0.9×100。
第十四条 教学型岗教学部门需完成规定的教研分值。部门需完成的教研分值总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教研分值总量=Σ职称等级分值×该职称等级人数
教研类别与分值按“长治医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计算。
职称等级与教研分值表
职称等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教研分值 |
70 |
50 |
20 |
10 |
5 |
未完成规定教研分值的教学部门按比例核减部门岗位绩效(B),最多不超10%。部门核减岗位绩效不影响教师个人按“长治医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获得相应奖励。
B=(应完成分值-实际完成分值)/应完成分值×10%
第十五条 教学名师、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双语示范课、慕课)、优秀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特色(品牌、优势)专业、教学成果、优秀教材、优秀教改立项、优秀教研论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教学优秀奖、各类竞赛等教学相关奖励项目按《长治医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计算绩效。
第十六条 考试出题、监考、阅卷等教学事务绩效:出题200元/科(含A、B两份试卷及标准答案);监考50元/场;阅卷100元/班。
第十七条 教学部门如发生教学事故要按事故等级核减部门绩效:一般教学事故核减1000元/起,严重教学事故核减3000元/起,重大教学事故核减5000元/起。本核减不顶替发生教学事故教师个人应承担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包含之绩效确需要核拨的,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审定或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自动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4:
长治医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原则是:突出重点原则,着重奖励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材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优中选优的原则,即加大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中对办学特色、办学水平提高具备重大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成果的奖励力度;示范性原则,奖励项目应能够带动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发展,具有示范性;向教学一线倾斜原则,主要奖励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
第三条 教学奖励的范围包括:教学名师、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双语示范课、慕课)、优秀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特色(品牌、优势)专业、教学成果、优秀教材、优秀教改立项、优秀教研论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教学优秀奖,以及教学管理与教学建设等教学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教学名师奖是指对在高等学校中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本科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为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10万元;1000分
2.省级教学名师奖: 2万元;200分
3. 校级教学名师奖: 0.5万元;50分
第五条 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慕课)奖是指对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的示范性课程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精品课程: 10万元;1000分
2.省级精品课程: 3万元;300分
3. 校级精品课程: 1万元。100分
第六条 教学团队奖励是指对教学质量高、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的教学队伍,在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的教学团队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优秀教学团队: 10万元;1000分
2.省级优秀教学团队: 3万元;300分
3. 校级优秀教学团队: 1万元。100分
第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是指对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并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5万元;500分
2.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万元;200分
3.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万元。100分
第八条 特色(品牌、优势)专业奖是指对能体现学校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反映现阶段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趋势与发展方向,专业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对人才培养、教学改革与建设起到示范作用的专业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特色专业: 10万元;1000分
2.省级特色专业: 3万元;300分
3. 校级特色专业: 1万元。100分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是指对以长治医学院为第一成果完成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100万元;10000分
2.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50万元;5000分
3.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20万元;2000分
4.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5万元;500分
5.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3万元;300分
6.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1万元;100分
7. 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0.5万元;50分
8. 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0.3万元;30分
9. 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0.1万元; 10分
第十条 优秀教材奖是指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确定的我校教师主编(副主编、参编)且署名为长治医学院的正式出版的优秀教材(不包括学术专著)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5.0万元500分,副主编1.5万150分元,编者:0.5万元50分;
2.国家各部委规划教材:主编2.0万元200分,副主编1.0万元100分,编者:0.3万元30分。
3.其他规划教材、协编教材(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主编1.0万元100分,副主编0.5万元50分,编者:0.1万元10分。
4.非上述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主编0.5万元50分,副主编0.3万元30分,编者:0.1万元10分。
以上教材均指全日制普通本科、成人教育本科和研究生教材,实验指导、复习指导、考试辅导等配套教材按所在类别10%计量计酬。以上教材不包括专科教材和我校作为唯一单位参与编写的教材、实验指导、复习指导、考试辅导等类用书。
第十一条 教学改革立项奖是指对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立项的国家级、省级、校级,以及其它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200分。同时学校再按1:1的比例配以与项目经费相同的研究经费。
2.省级项目: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100分,一般项目每项奖励0.5万元50分。同时学校再按1:0.5的比例配以相应的研究经费。
3.其它项目:全国高等教育研究会课题每项奖励0.5万元50分,省教育厅体育课程研究课题每项奖励0.3万元30分。同时学校再按1:0.5的比例配以相应的研究经费。校级重点项目每项奖励0.1万元10分,一般项目每项奖励0.05万元5分。
第十二条 优秀教研论文奖是指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我校教师且第一单位署名为长治医学院在公开发行的高等教育类期刊上(不含增刊)发表的内容涉及教学理论、方法、改革等教学和教学管理学术论文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被SCI收录的教研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200分;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国家级教研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80分;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非国家级教研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50分;
4.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10分。
SCI收录的教研论文须提供政府授权,具有检索资质的科技情报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国家级期刊”以山西省教育厅职称办《关于高等学校晋升职称国家级学术刊物认定的意见》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奖是指对以我校教师为项目指导教师申报并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0.3万元/项;30分
2.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一般项目: 0.1万元/项10分;
3. 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0.05万元/项5分。
第十四条 教学优秀奖是指针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含国家一级学会)教学竞赛,或学校(含省级学会)组织的校级教学比赛的获奖教师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一等奖: 3.0万元;300分
2.国家二等奖: 2.0万元;200分
3.国家三等奖: 1万元;100分
4.省级一等奖: 0.8万元;80分
5.省级二等奖: 0.5万元;70分
6.省级三等奖: 0.3万元;30分
7.校级一等奖: 0.1万元;10分
8.校级二等奖: 0.05万元;5分
9.校级三等奖: 0.02万元。2分
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一等奖教师所在单位为优秀组织单位的,分别奖励1万元100分、0.5万元50分、0.1万元10分。 若在上述比赛中获得单项奖,奖励标准参照同级别三等奖的50%执行。
第十五条 由教师(团队)指导我校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各类竞赛所获得的奖励,针对指导教师(团队)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
级别 |
奖励金额(单位:分;100元/分)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1 |
国家级一类 |
200 |
250 |
100 |
150 |
50 |
70 |
2 |
国家级二类 |
100 |
150 |
50 |
70 |
30 |
50 |
3 |
省级一类 |
50 |
80 |
30 |
50 |
20 |
30 |
4 |
省级二类 |
30 |
50 |
20 |
30 |
10 |
20 |
说明:1.竞赛级别参照《长治医学院大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管理办法》界定;
2.等奖与名次对应转换标准: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第二、三名;三等奖:第四、五、六名;
3.表中“团体”指以二人及以上为单位所参加的单一性的集体性项目;
4.在同一项目的子项目竞赛中多次获奖的,取其在子项目竞赛中获得的最高名次计奖一次,不重复奖励;
5.以自然年为单位,教师指导学生参赛最高名次奖励累积不超过3项。
6.竞赛所设奖项与报名人数(或队数)比例超过30%的,所获奖项降一等级奖励。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与教学建设奖是指对在教学日常管理、教学组织、教学运行、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集体奖励金1.0万元100分,个人奖励金0.3万元30分。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2个,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若有上述条款中未包含且需要奖励的内容,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审定或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按最高档次奖励计奖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若奖励项目为涉及2人及以上的集体项目,奖励金额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的贡献进行具体分配。
第二十条 当年统计并只奖励上一年度的获奖项目,奖励项目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该年度12月31日范围内的属于统计之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中有关教学奖励的条款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5:
长治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有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增强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各种假期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长治医学院章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学校非在编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纪律与制度
第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禁止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玩游戏、上网聊天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凡学校或各部门组织安排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劳动、会议等集体活动应按时参加。
第四条 教职工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做到有事请假,事毕销假。教职工在节假日外出离开当地,应向所在二级部门负责人告知;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均应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出国(境)逐级审批手续,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到组织部、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对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加强批评教育,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学校按本规定处分外,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签到签退制度。二级部门实行内部考勤,对本部门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在岗及工作情况加强管理。考勤管理要求:(1)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到到岗,签退离岗,不得委托他人代签,也不准为他人代签,否则,两者均给予工作纪律处分,减发绩效500元,部门内部考勤情况每月由人事处进行随机检查;(2)对迟到或早退的人员,各二级单位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对经常性迟到、早退的人员,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所在二级单位要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根据其迟到早退天数,扣发相应绩效工资。
第七条 对于学校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图书馆等部门,需要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制或轮岗值班的特殊岗位,本部门要严格考勤,每月3日前按时将上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人事处对这些部门要实行随机抽查,对部门瞒报、错报、漏报等情况,一经查实,对本部门考勤员、部门负责人分别扣发绩效500元。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值班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对擅自离岗、脱岗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扣发相应绩效。对24小时值班人员实行补休制度。
第八条 从事教学科研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和《长治医学院关于课程变动及教师授课纪律的暂行规定》、《长治医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等相关工作制度。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在依规进行纪律处理的同时,要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 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校编和卫编)人员,在党政管理部门任职的人员,按照实际从事的主要岗位进行管理,原则上应全职在管理岗位上岗,每周在主岗上工作不少于30个小时。
第三章 假期规定与待遇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教职工可分别享受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因病、因事,可请病假和事假,各种假期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十一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婚、丧、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下同)、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与奖励性绩效,下同)照发,年度考核评优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除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以外,根据请假时间长短,请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执行不同的发放标准。全年累计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者,不参加年度考核,本年度薪级工资不予调整。
第十三条 请假期间,校内绩效工资减发标准为:(本人全年校内绩效工资总额÷12月÷30天)×请假天数。
第十四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请病假7天以上者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诊断证明),经批准后可请假。教职工病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全年病假累计达30天以上者,扣发绩效工资的10%;累计60天者,扣发绩效工资的20%;累计达90天及以上者,可视具体情况扣发绩效工资的50%及以上。
3.职工因病需住院或外出治疗者,应持有关手续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其它待遇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需要办理,须在工作日内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2.全年事假累计达15天以上者,扣发绩效工资的10%;累计30天及以上者,扣发绩效工资的30%;累计达45天及以上者,可视具体情况扣发绩效工资的50%及以上。
第十六条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本人可申请婚假,享受婚假30天。
第十七条 产假
1.产假:指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的各类假期。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3.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工作日期间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6.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者须出具医生的保健证明,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期间的待遇执行教职工病假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丧假
1.丧假:教职工中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的假期。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等)死亡,根据具体情况,可批准丧假10天。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增加丧假,途中交通费等自理。
第十九条 探亲假
1.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夫妻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父母居住在异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教职工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在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探望岳父母、公婆。
2.教职工探亲,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因故不能安排寒暑假探亲,探亲假以七天为限,超过七天以事假对待,执行事假待遇。
3.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探亲假期间产生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4.出国(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外出学习、进修人员的待遇
经批准外出攻读研究生,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学习培训等的人员,学习期间的待遇,执行国家及学校关于教职工培养培训等管理规定。
第四章 旷工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旷工 :
1.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请假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完善,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在上班时间不请假而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者;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擅自不到岗者;
5.外出学习或进修期满,逾期未归且未办理延期学习相关手续者;
6.提出解聘(辞职或工作调动)申请,在解聘申请未获批准前,或解聘申请已经获得批准,但未按规定程序办完解聘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第二十三条 全年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5天者,扣发绩效工资的30%;连续3天以上10天以下或累计5天以上15天以下者,扣发绩效工资的50%;对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可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学校人事处递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人事处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复核、记录在案,呈报学校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做出处理决定,给予旷工者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请销假程序
1.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
2.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因病、因事和因公外出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时,应履行正式请假手续,须填写《长治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其中7天以上病假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请假须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确因突发事件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应由本人电话请假,事后及时由本人补办手续。
3.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期满,须由教职工本人到二级部门、人事处按时销假,无故不按时销假者,视为旷工,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假期未满提前上班者,也要按照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4.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期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办理程序与请假相同。
第二十六条 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7日以内的(含7天),由二级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批准并在本部门备案;
2.教职工请假7日以上的,二级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并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3.教职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按照有关规定,由二级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4.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副处以上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正副处级干部请假或因公因私外出,应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须到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长治医学院处级干部请假审批表》(可从学校组织部网页下载),先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处级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须经党委书记、院长批准;处级副职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组织部批准备案。
第六章 考勤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岗位聘任、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考勤实行学校总考勤与二级部门内部考勤相结合的双重考勤管理模式。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全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包括考勤制度的修订,对各二级部门考勤情况的核查等,严格执行考勤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二级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各部门领导对考勤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杜绝漏报、错报以及隐瞒不报的情况发生,对不按时报考勤的部门,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考勤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加强“日考勤”的管理,建立正式考勤登记簿,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考勤员负责如实准确地对本部门教职工的在岗及请销假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和上报。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于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后第一天)将上月的《长治医学院教职工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由考勤员签名,经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学校人事处备案。根据部门考勤结果,每月第一周(遇节假日顺延),各部门要公示上月考勤结果,依照本规定对不守纪律的教职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二级部门对本部门人员的开学报到在岗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填写《长治医学院教职工在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对不在岗人员的具体原因另附说明,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于开学3日内报学校人事处。
第三十四条 由人事处牵头,学校办公室、组织部、教务处等部门协助,将对各二级单位考勤制度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认真考勤、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部门,一经查实,要严肃批评并在全院通报,同时对二级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严格问责,必要时交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处理。
学校设立举报箱,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监督作用,对教职工检举反映无故不在岗人员的问题,人事处进一步核实并上报学校行政会议研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编制在各附属医院工作的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各附属医院的劳动纪律规定,在附院履行各类请假手续。对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及以上者,在附院办理请假手续的同时,还必须凭请假手续复印件到学校人事处办理请假登记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考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党委“重规则、守规矩、讲规范”的要求,营造讲正气、守纪律、重效率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长治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长治医学院教职工缺勤情况汇总表》
3.《长治医学院教职工在岗情况统计表》
以上3个附件均可登录学校人事处网页下载。
附件6:
长治医学院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
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非职务性工作补贴的发放行为,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完成自身岗位职责之外的其他工作,按计酬但不纳入工作量考核的方式核算的绩效工资。已纳入学校年度工作量考核或按有关规定发放的项目,不在此规定范围。
第二条 从严管理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严禁发放各种形式的津补贴,我校的计酬不计量绩效纳入学校奖励绩效工资总额,对发放程序和发放标准从严审核。
第三条 分类管理原则。教学培训类工作量和发放标准,参照绩效工资中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四条 计酬不计量绩效经费来源,从财务规定的经费项目中支付。
第五条 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项目的具体类别和发放标准如下:
(一)考试类项目
国家级、省级考试项目:参照《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招生考试相关经费支出标准的通知》(晋财教[2016]2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类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考务、巡视、保密等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0元;监考工作人员,每人每场100元。
其他各类考试项目:巡视、保密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管理人员按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量配备;考务、巡视、保密、监考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标准参照《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招生考试相关经费支出标准的通知》(晋财教[2016]2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考试项目:命题费:每科500元(包括A、B两套试题、参考答案);专家劳务费(含阅卷、面试),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二)评审类项目
一般是指列入学校计划、需要组织和邀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评审。如,职称评定、教学评价、学术评价、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相关的各种评审会、论证会、答辩会等。评审和组织工作量按天数计算,根据评审工作量大小分档次发放评审费。专家评审费标准不超过1000元/天,其他工作人员标准不超过300元/天。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专家评审(咨询)费,按《长治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讲座类项目
一般指列入学校(部门)年度计划面向全校举办的学术报告或知识讲座,参照《长治医学院学术讲座管理暂行办法》(长医科研字【2016】2号)文件执行。
(四)会议类项目
一般指承办省级及以上各类大型会议的项目。根据利用非工作时间参与会务组织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按会议次数核定会务工作人员的劳务费,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0%以内。会务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
(五)答辩类项目
限指组织学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含论文评阅)以及博士、硕士专项人员考核的项目。学位论文答辩费按申请学位人数核定:学士学位论文答辩,每生20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费用参照《长治医学院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办法》(长医政字【2017】22号)规定执行;博士、硕士专项招聘考核,每人每次100—300元。
(六)审稿类项目
校内各种报刊和对外发行的刊物不得发放编辑、校对等劳务费。学报审稿费发放标准:专家审稿,每篇论文100元。
(七)特殊岗位类项目
涉密人员保密、纪检、审计、离退等特殊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相关实验室岗位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障学校网络及信息安全、维护学校日常校园安全、节假日安全以及学生安全等工作,按要求需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或因工作任务紧急、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需要,必须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任务的,非工作时间的劳务费不超过50元/天。此项工作界定由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八)突出贡献类项目
因工作优秀,学校或主管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特别绩效奖励,奖励额按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被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成果和建言献策、形成有关地方性或行业性政策、制度法规和文件的,按照相关部门文件确定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的标准,予以发放奖励绩效。
(九)组织活动类奖励
全校各部门、各教学院系及党群机构组织开展的教学科研文体活动、竞赛活动、评比表彰活动等对其相关人员的奖励绩效,由有关组织机构研究决定发放,经费从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发放方式如下:
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部门)负责制作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发放明细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和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发放,发放金额计入相关单位(部门)的绩效工资总量。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人事等部门对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发放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的,一律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违纪违规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有其他符合计酬不计量发放规定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